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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时间:2017-08-18   新闻来源:忻州人大网   责任编辑:王婧   

——2017年6月23日在忻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贾宝珠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5月11日收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报告后,我委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研究。之前,我委已提前介入,组织政府法制办、市交警队等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研究、论证和修改。为了进一步做好条例的研究工作,我委将《条例(草案)》送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市县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街道社区征求意见。通过查阅资料、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召开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了集体讨论和认真研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现将研究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的不断提高,电动车正在逐步取代自行车,并成为群众日常生活中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从我市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种电动车持有量急剧增长。虽然这些电动车给市民出行和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但超标电动车速度快、性能差、安全系数较低,电动车驾驶人行为不规范,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增加了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仅2015年至今,全市电动车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就多达26000余起,发生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260起,占事故总数的20%,造成20人死亡,167人受伤,交通安全形势极为严峻。与此同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难度较大,不少电动车驾驶人以弱势群体自居,对依法裁定的事故责任不认可、不执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无理取闹,索取额外赔偿,有的当事人还多次到有关部门或赴省上访,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在许多治安和刑事案件中,电动车无论作为被盗财物还是作案工具,都因外形相似且没有牌照而无法区分,使得案件侦破难度加大。许多因电动车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因管理措施缺乏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而无法实施处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因此,依法加强我市电动车管理,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电动车管理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

《条例(草案)》共六章39条,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符合实际、简洁明了。具体涵盖了电动车的分类和管理责任划分,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既对政府相关部门如何管理电动车作出了规定,也对电动车使用者依法登记、合法通行提出了要求。既给电动车以后的发展留有一定的空间,也给政府执法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草案)》提出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基本满足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保障、预防和打击道路交通犯罪的迫切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二、主要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工委在认真讨论研究草案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上位法的规定,着眼于我市电动车依法管理的实际,对该草案提出如下主要意见和修改建议:

 (一)关于电动车登记管理的问题

对于《条例(草案)》中规定的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在具体执行中需要有相关政策和部门的配合,才能保证合法合理高效的执行,但《条例(草案)》中没有具体办理网点、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事项的规定,建议在第三章增加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设置电动车牌证办理网点,将办理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采取带牌销售等措施方便群众,并向电动车所有人宣传电动车交通安全规定,增强电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

(二)关于超标电动车的备案登记的问题

据调查,我市目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电动车(俗称超标电动车)占总数的90%以上,超标的电动车在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中往往认定为机动车。《条例(草案)》中没有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笼统规定实行备案登记并设定过渡期限。如果按照机动车管理,驾驶人需要有驾照,车辆需要有牌照,还需缴纳交强险等,这样操作暂时难度较大。但如果按照《条例(草案)》中其他符合规定的非机动车对待,则无法区分符合标准的电动车还是超标电动车。建议《条例(草案)》中增加对五年过渡期限内的超标电动车进行区别上牌登记,并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带牌销售等条款。

(三)关于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的管理问题

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是管理的源头,草案中虽然对此做了规定,但比较笼统,责权不够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的处罚力度也较轻。建议《条例(草案)》中明确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的具体责任,增加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四)关于电动车产品目录的问题

电动车产品目录的设立,要求经销商必须要严格按照目录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目录之外的产品,禁止销售和上路行驶。建议《条例(草案)》实行产品目录公布制度,并增加对目录产品管理的法律责任,一经发现销售的车型和申报的目录车型不一致的,严厉查处,由此造成消费者不能上牌等损失,由经销商自行承担。这样既能达到政府规范管理的目的,又为消费者选择购买可以上牌的合格电动车型提供了指导,保护了老百姓的利益。

(五)关于特殊用途电动车(快递、送奶、送水、环保清洁等行业的电动用车)的管理问题

电动车因其方便、环保、快捷等特点,在诸多服务行业(如快递、送奶、送水、环保清洁等行业的电动用车)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类特殊用途的电动车数量较多,而且基本上是改装、拼装过的,另外超重载货、随意停车,占道行驶等行为时有发生,给电动车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条例(草案)》中禁止对电动车进行改装、拼装,但在实践中,对这类特殊用途的电动车不能简单的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管理,应区别对待。建议《条例(草案)》对这类电动车的车体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及载货重量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其设置统一标志、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此外,还需对个别条款的文字作进一步的修改和技术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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